《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水土保持重要制度
时间:2026-05-20 10:48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点击: 69

20263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815日起施行

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5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242

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

 

划重点!水土保持条款从哪儿来?

 

《生态环境法典》采用三种方式进行编纂:

1.废止单行法,将相关内容优化整合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第1242条规定,本法自20268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废止。)

2.保留单行法,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20多部法律,选择其中一般规则、加强生态系统功能保护以及重要生态文明制度的创新规定等纳入法典。

(注意啦!《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水土保持法》继续有效。如,法典第895条对此有明确表述:“限制或者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超前规划,弥补立法空白。对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立法空白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留有空间。

 

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模式,选择《水土保持法》要旨、要则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同时,《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等中央文件,以及《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中涉及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定,也是水土保持条款的重要来源。

 

划重点!水土保持条款都在哪儿?

 

《生态环境法典》中直接与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规定有33条。其中,第三编生态保护编第六章专门将水土保持设为一节,共18条;其他编和章节中还有15条。

第一编

总则

(1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46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第三编

生态保护

(31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68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水土保持等规划。

第687条 水利部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标准。

第688条 国家加强水土保持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状况的调查评价;国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等监测网络体系,优化重要区域的监测点位布局,提升自动监测预警能力。

第690条 国家建立严格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开展水土保持,减轻水、旱、风沙灾害,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712条 草原保护。涉及水土保持要求。

第720条 禁止开垦草原及破坏植被。涉及对水土流失严重等的已垦草原退耕还草;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等要求。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767条 保护黑土地,提升黑土地生态系统保持水土等生态功能。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880条 黄河流域水土流失防治。

第881条 国家加强淮河等重要江河湖泊治理,巩固提升流域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

第882条 国家依法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系统保护,巩固提升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

第884条 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冻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人为扰动;国家加强对青藏高原水土流失等的防治力度,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以及人口相对密集高原河谷的水土流失防治。

第886条 国家加强秦岭地区生态的保护与修复,巩固提升秦岭在气候调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生态功能。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888条 水土保持定义

第889条 工作方针

第890条 职责分工

第891条 制定标准

第892条 编制规划

第893条 水土保持监测

第894条 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措施

第895条 特定区域防流失禁限措施

第896条 林木采伐水土保持措施

第897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第898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第899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第900条 四荒地水土流失防治

第901条 水土保持措施体系

第902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

第903条 陡坡地、坡耕地水土保持

第904条 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

第905条 其他易流失区域水土保持措施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932条 国家加强生态脆弱草原保护。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1条)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1214条 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条文见:https://www.sbxh.org.cn/detail?id=3560

 

划重点!水土保持工作新要求

 

1.关于水土保持规划(第892条)

与《水土保持法》第15条相比,有新增:对需要在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划,增加“重大产业和工程布局等实施方案”。

2.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第893条)

与《水土保持法》第11条、第40条相比,有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定期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3.关于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第895条)

与《水土保持法》第18条相比,有新增:限制或者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第897条)

与《水土保持法》第25条相比,有新增:未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生产建设活动,依照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水土流失防治。

5.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第899条)

与《水土保持法》第30条相比,有新增:在“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表述基础上,新增了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侵蚀沟治理、崩岗治理、固沟保塬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6.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第901条)

与《水土保持法》第35条相比,有修改:以流域水系为单元一体化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统筹推进保护性耕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田间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设施;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

(注意啦!“生态清洁小流域”一词在法律条文中首次出现)

 

划重点!《水土保持法》与《生态环境法典》适用关系?

 

1239条 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240条 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对同一事项二者都有规定的,《水土保持法》规定更为细化、可操作的,应以《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为准。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应按《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执行。

对《水土保持法》没有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有规定的,应按《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执行。

未来《水土保持法》修订时,《生态环境法典》有规定的,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转载自水土保持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