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会的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等规定,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等,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各项财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学会秘书长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对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第五条 学会财务部对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严格资金管理,在保障资金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确保、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学会资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做好财务分析和绩效考核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会财务人员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秘书处财务负责人
1.负责学会资金的管理,定期提出财务资金运行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负责掌握学会各项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经常分析财务管理状况,并根据学会年度工作任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3.负责及时更新完善学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贯彻实施。
(二)会计岗位
1.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系统、完整地反映学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情况,根据已审核过的会计凭单及时记账。
2.负责会计预算、决算报表的编制。
3.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的管理。
4.负责税务、发票的管理,每月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纳税。
5.负责银行对账工作。
6.协助财务部门负责人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出纳岗位
1.负责支票的管理。根据审核过的支票领用单签发支票,交财务部负责人盖印章。
2.根据审核过的借款单,填制银行汇款凭证办理汇款业务。
3.负责人民币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单及各种财务证件的管理。
4.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不准私借、挪用公款,不准为其他单位、部门用支票套取资金。
5.认真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和结算规定,不准向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管理是指学会对未来业务活动和相应财务结果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和筹划,并通过对执行过程的监控和分析,及时改善和调整业务活动。
第八条 学会年度预算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
第九条 年度预算内调整由秘书长办公会决策;年度预算之外的支出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补充编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及合同管理
(一)项目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防止超支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开支范围应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协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经费要严格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例规定执行。合同除项目责任人保管外,综合办公室要编号留存管理,以便备查,合同格式及内容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列。
(三)合同签订过程中需填报合同审签单,经合同签订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字后合同方能盖章生效。
(四)合同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合同经费实行定额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核定金额和用途范围内控制使用经费,经秘书长审定签字后报销。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用途使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对需要对外合作的项目经费,应与对方签定委托承包合同,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如无特殊情况,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认真做好项目的成果报告及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费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学会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统一购入固定资产并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清查,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
第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报销及劳务费发放
第十七条 大于等于10万元的财务报销项目,需经党委会和理事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审批;大于等于1万元小于10万元的财务报销项目,由秘书长审批;小于1万元的财务报销项目,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第十八条 学会费用开支审批采取逐级审批、本人回避的办法。常务副秘书长经手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副理事长经手的开支由理事长审批,理事长经手的开支由学会党委纪检委员审批。
第十九条 报销手续
(一)学会所有财务报销,需根据国家相关报销标准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时填写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统一制作的凭单,在摘要及用途栏内填写此款报销项目名称、内容等,各栏目须填写完整。所附原始发票须合法并填写齐全,如:购货单位全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日期、购货数量、单价、金额等。
(二)单位购进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资料等物品,需按照规定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并按照《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跨年度发票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报销。有特殊原因的也需在次年一季度前及时报销,由常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条 报销时限
(一)借款人报销要及时,原则上1个月内持已审批的报销单到财务办理报销、结账手续。
(二)借款人未按时核销借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第二笔借款。
(三)学会财务年度报销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
第二十一条 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含专家费、咨询费、评审费、审稿费等)个人费用,一律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银行信息和手机号,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不予支付现金,不允许他人代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会会计档案的管理由财务部负责。要严格执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会计凭证类 30年:总账30年、明细账 30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0 年、辅助账簿 30 年、固定资产卡片 (清理报废后)5 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年、银行对账单 10 年、纳税申报表10年;会计移交清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于每月将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档案装订成册,制作封面,整理归档。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并填写《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工作人员离职流转单》,以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