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优秀设计奖”的实施(以下简称优秀设计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设计奖”是奖励我国在水土保持规划与设计领域中技术先进、成效显著、理念创新的项目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优秀设计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优秀设计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制定、修订奖励政策;
(二)筹措奖励基金;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和评奖工作办公室;
(四)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五条 “优秀设计奖”的评审机构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优秀设计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每届评奖时,从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至少15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申报“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完成人不得参与申报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的项目评审。
第六条 “优秀设计奖”的办事机构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承担“优秀设计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资格和格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和终评、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三章 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及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秀设计奖”评选范围: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成果、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设计成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成果、其他水土保持设计成果。
(一)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成果
包括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等。
(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设计成果
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及单项工程、生态清洁小流域、其他与水保有关的生态河道(湖、库)整治、荒漠化防治等生态建设类工程设计成果。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成果
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后续设计成果,主体工程重要节点(区段)、附属工程、弃渣场、边坡等单项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成果。
(四)其他水土保持设计成果
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化、科技园区及与水土保持相关的产业、观光、生态园区等设计成果。
第八条 奖项设置为一、二、三等奖;每次评选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
第九条 评审标准
(一)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成果
一等奖:规划对推动区域(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具有重大意义;规划紧扣时代发展,具有突出的前瞻性,规划手段、技术基础、布局有突出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规划对推动区域(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具有较大意义;规划紧扣时代发展,具有良好的前瞻性,规划手段、技术基础、布局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规划对推动区域(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具有一定意义;规划紧扣时代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规划手段、技术基础、布局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设计成果
一等奖:设计理念突出、设计手段创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设计方案独具特色,成果有广泛的推广价值,社会影响力巨大,水土流失治理效果突出,具有显著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设计理念先进、设计手段新颖、解决了较大技术难题,设计方案特色鲜明,成果有较大的推广价值,社会影响力较大,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明显,具有明显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设计理念全面、设计手段先进、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难题,设计方案具有特色,成果有一定的推广价值,有社会影响力,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成果
一等奖:项目水土流失防治难度大,设计理念突出,对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具有显著作用,设计手段创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点,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了工程投资,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显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水土流失防治难度较大,设计理念先进,对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具有明显作用,设计手段先进,解决了较大技术难点,部分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具有较好的推广价值和明显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水土流失防治难度大,设计理念优秀,对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具有一定作用,设计手段全面,解决了一定技术难点,部分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和明显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其他水土保持设计成果
一、二、三等奖根据成果类别、难易程度、技术水平、设计理念参考(一)~(三)款执行。
第四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主体应是承担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或科学研究的机构、企业、院所及教育部认定的高等院校,申报水土保持设计类项目应具有国家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或咨询资质。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采用突破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规划成果应有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设计成果应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成果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2、规划成果应附应用证明;设计成果应取得项目法人或生产运行管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见附件)。
3、申报项目不应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及其后续设计的申报应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设计单位共同申报。
4、申报成果应具有创新性,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难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提高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水平有推动作用。
5、申报项目不得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无勘测、设计原因引发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根据通知要求直接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原则和标准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可依据以下条款进行综合评定:
1、在实用、安全、生态、经济、景观整体效果方面:显著、较好、一般。
2、在设计理念、构思和技术创新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3、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方面:很好、较好、一般。
4、项目达到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显著、较好、一般。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第十八条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授奖前,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审批并授奖。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条 授予获奖项目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优秀设计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一等奖获奖成果的奖励证书中所列承担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3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1名;三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2个,获奖人员不超过7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项目法人或生产运行单位对设计成果的书面评价意见
项目名称 | |
设计质量 | |
运行情况 | |
经济效益 | |
社会环境效益 |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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