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背景下水土保持新定位新要求
时间:2026-08-05 16:39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点击: 29

2026年对于生态环境领域、水土保持行业来说特别重要,具有深远意义和影响的大事,就是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行业、有关部门、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等都在纷纷学习、理解和落实这部法典。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法典将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法典层面的强力保障和支持。我们应以法典颁布与实施为契机,拓展和强化水土保持各项工作。

《中国水土保持》期刊网络首发论:《生态环境法典》 背景下水土保持新定位新要求。作者:姜德文。网络首发日期 2026-06-04 , 2026年第8期刊发。

期刊编者按】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整合、编纂修订、集成升华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水土保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其相关制度规定被纳入法典体系。

为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准确把握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法治引领、制度要求和实践导向,系统梳理法典施行背景下水土保持事业发展路径、创新方向,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更好融入国家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之际,本刊特邀有关部门、流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撰写文章,从法典制度解读、行业发展转型、监督监测创新、生态产品挖掘、区域和流域水土保持实践等方面进行了阐释与探讨,本期予以集中刊发,以飨读者。

引用格式:姜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水土保持新定位新要求[J]. 中国水土保持,2026(8):1-7.

https://link.cnki.net/urlid/41.1144.TV.20260604.1702.002

【摘要】:2026 年 3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首次从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律层面,对水土保持工作作出了时代性、前瞻性的制度构建与保障。 本文系统解读了《生态环境法典》中涉及水土保持的核心条款,分析了其对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法治保障提升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从生态文明高度全面提升了水土保持的立法目的、基本国策地位及工作原则,明确提出了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的要求;在预防保护方面,强化了重要生态系统以及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地理单元的保护规定,完善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了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提出了精准高效监管、信用监管及生态损害司法追责等新要求;在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修复方面,明确了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任务;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同时,对水土保持规划、监测评价、技术标准及部门职责作出了强化规定。《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进入法治化、系统化、功能化的新阶段,水土保持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引领拓展和强化各项工作,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和“双碳”目标,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水土保持;法治保障;空间管控;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修复;监督管理

文章全文可在知网阅读下载,在此作者对文章要点作一解读,与大家共同学习宣贯新法典

首先,法典意义不寻常。你要知道这是继《民法典》之后,中国第二部法典,足见其重要地位,是中国走向生态文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所需。法典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法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等理念和要求上升到法律规定。

其次,法典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现行水土保持法是2010年修订后实施的,十几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法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以及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等都取得了很大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原法与新形势的要求不够适应,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理念、制度、机制、责任等的全面升级。法典共有22条、29处表述了水土流失问题及其防治的相关要求,共有23条、25处表述了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二节监督管理制度,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七章生态修复、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等。

1 法典从生态文明高度全面提升了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的理念任务及要求

1.1 提升了水土保持法制的新目标

法典第1条立法目的,明确指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紧密结合了时代发展,大大提高了水土保持工作定位和目标,赋予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更崇高的历史使命

1.2 确立了水土保持的基本国策地位

法典第5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任务,因此从国家法典层面进一步确立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国策地位

1.3 提升了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落实法典第4条的指导思想,水土保持工作中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实践中创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体制机制,以良好的生态环境增强民生福祉,监管中要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在水土流失防治中落实法典第6条规定的原则,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水土保持要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开展相关工作,如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水土流失生态损害追责和赔偿等等。

法典第8条、第9条、第10条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的义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应落实绿色设计绿色施工降碳增汇的要求,并加强监管。

1.4 明确提出了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的要求

严重的水土流失会导致生态退化,水土保持对恢复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极为重要,在法典中得到深入和广泛地体现。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黑土地保护等)、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秦岭等)第881条、882条、886条,第七章生态修复等多个章节提出了二十多条巩固和提升生态系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四大生态功能的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重要区提出了更加严格保护的要求。也就是说,今后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成效不仅仅是单一水土流失面积的消长,更要体现在各项水土保持生态功能的保护与提升程度,并建立起监测、评价体系

2 明确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的更高要求

2.1 提升了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更高目标

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675条要求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以维护生态安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第677条明确生态系统的保护要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以自然恢复为主,结合人工修复,增强各类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要经得起大自然的考验。第680条明确以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从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高度对水土保持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就是说小流域等面上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都要从生态系统的高度去诊断问题、配置措施、评价成效,不能仅仅看是否布设了水土保持措施,更要看保护修复生态系统的功效。

2.2 明确了国家重点预防保护总体布局

法典第36条明确国家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化地区(均与水土保持相关)等的不同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第44条明确了“三区四带”国家生态屏障建设(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和北方防沙带、东北森林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区域),这些区域都是水土保持的重点区域。

2.3 强化了重要生态系统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地理单元的保护规定

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第五节江河湖泊保护第753条规定,国家加大对重要江河湖泊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应加强沿江、河、湖泊的植被缓冲带、隔离带等建设。

法典第三编第五章专设了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870条对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第874条明确国家加强黄河、长江等重要流域源头、重点水域、湖泊、库区消落区、河口生态的保护与修复,维护其良好的生态功能。第881条明确国家加强大江大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大湖(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等的治理,巩固提升流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江河湖库水土保持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要区域。

关于黄河流域水土保持,法典第880条明确:①突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生态脆弱区域、重要支流源头区的保护与治理,对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开展评估。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今后审查审批黄河流域的规划、项目时,因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确需建设的,应依法落实科学论证制度,严格水土保持审批和监管。

关于青藏高原地区,法典第884条明确要求加强对重要江河源头区、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以及人口集中的高原河谷区水土流失防治。进一步明确了重点防治区域。

2.4 加强了土壤资源和黑土地保护

土壤是万物生长之基,法典第三编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763条明确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土壤是水土保持的基础工作,在法典中得到了强化

关于黑土地保护的目标,法典第767条明确要求确保黑土地资源总量不减少,功能不得退化,质量有所提升,生产能力可持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对黑土地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关于保护表土资源,法典第904条平移了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即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工作实践中,生产建设项目的表土保护逐步得到了强化和落实,表土养护尚需加强,今后还应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保护表土的管理。

2.5 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机制

为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法典在第一编设置了生态保护补偿专章(第六章),第111条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即各级政府主导,鼓励企业和社会参与,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保持可持续性。提出了可以采取资金补偿、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对口协作、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水土保持法提出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是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典中进一步完善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方式。

法典对补偿资金筹集、财政转移支付、地区间生态补偿、社会力量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做出了政策支持。

3 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规定

3.1 提出了精准高效监管的新要求

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监管制度与要求。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第690条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度(新的法律规定)。

关于建立高层推动机制,法典第19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省、市、县、乡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林长制,这两项制度都与水土保持有密切关系,也为我们从党政主要领导层面高位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重要机制和抓手,通过高位机制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整改存在问题、全面落实水土保持各项工作。

关于实施精准高效监管,法典第24条规定国家坚持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实施地域、区域联动的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加强相关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管制度的相互衔接与协调。第25条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要加强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金、增加装备、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现代化水平和能力,实施精准、高效的水土保持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关于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法典第51条规定了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者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从事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监测、监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验收报告编制等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应加强对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确保相关情况的真实、准确

关于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法典第54条明确国家构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近几年,水利部和地方主管部门按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开始建立水土保持信用评价、运用制度,法典出台后水土保持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水土保持违法信息录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开展信用修复,履行新的法定职责。

3.2 明确了水土保持空间管控与人为活动管理新要求

法典第895条明确国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别化的保护和治理。禁限条款主要有:

⑴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⑵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限制或者禁止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并明确规定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的法律规定,不可避让情形及开展专题论证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不局限于生产建设项目);⑶禁止开垦、开发沟河湖库周边营造的植物保护带;⑷陡坡地禁垦与种植经济林的提出了限制性要求;⑸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禁止挖树兜、铲草皮、滥挖药材。第896条对林木采伐提出了限制性规定。

为了防止地表开挖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法典第894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各类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第897条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开挖土石方、扰动地表等人为活动的管理,严格管控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这是对水土保持全域管理、重点管理所有开挖土石方、扰动地表行为)的新要求,工作面和工作量都大为增加,水土保持部门需落实分区、分类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在管理制度方面,第897条明确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应报批与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未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生产建设活动,其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标准(新的法律规定,需制定相应制度和标准)。法典第898条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做出了规定。

3.3 强化了水土流失生态损害追责的监察与司法保障

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监督管理制度,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31条明确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第32条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33条要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协同配合对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水土保持法、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提供了司法追责的制度保障。

4 明确了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修复的要求

4.1 加强区域、流域的水土流失防治

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690条明确国家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法典第三编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899条明确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提质增效工程,特别是坡耕地改梯田、侵蚀沟治理、淤地坝、固沟保塬、崩岗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新的法律规定,明确了重点治理工程)。第900条国家鼓励、支持承包治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901条对水力侵蚀区、 风力侵蚀区、重力侵蚀区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规定。在水土保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新的技术措施。特别是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出了培育更多更优具有较高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要求(新的法律规定)。

第902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对突出问题的严格要求)。第903条规定,对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治理要求,禁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要求。

第904条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提出了弃渣首先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由水土保持方案确定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各项防护等措施。施工活动结束后及时整治和恢复植被。

第90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的有利于水土保持的农业耕作、畜牧业、能源、移民等政策。

法典第三编第七章生态修复,第923条、第926条明确国家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编制生态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对生态修复工程和成效开展监督。地方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2 强化了生产建设活动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要求

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根据法典第904条的规定应分层进行剥离,专项保存和利用,挖填土石方做到平衡,减少对地表的扰动范围。干旱缺水地区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降水蓄渗等措施的要求。这是对生产建设活动保护表土、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法律规定,提升并严格了对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要求,生产建设活动当事人和监管部门都有了新的责任,需建立管理、指导的制度。

法典第240条规定,土石方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围挡、覆盖、洒水抑尘、择时施工、分段作业等措施。工程临时堆存渣土应进行苫盖;堆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这些对生产建设活动的规定,应在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检查中予以落实。

5 从法典层面构建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绿色低碳发展制度

5.1 强化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支持

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39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多元化的实现路径,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法典第八章保障措施第132条,明确国家强化金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推进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

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基本规定,第693条规定:①从国家层面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确定生态产品权责归属。②完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价方法和机制,促进其价值有效转化。③形成由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以市场化方式运作、能够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生态产品的开发经营机制,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损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

法典第三编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882条对青藏高原区提出了增加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要求。

法典第三编第六章第一节水土保持,第901条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出了培育具有优质量大水土保持功能生态产品的要求

这些新时代的规定和要求,为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而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5.2 提出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要求

法典专设了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第一章对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规定。第939条明确国家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和全面绿色转型政策体系。第946条规定,国家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推动绿色低碳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第四编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第1030条明确国家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可持续运维,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以强化和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1032条明确,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要求全面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建立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第1040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碳储量本底调查和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国家“双碳”目标指导和约束下,区域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生产建设项目在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的基础上,都要加强水土保持固碳、减排、增汇措施研究和成效监测评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服务“双碳”目标实现。

6 强化了对水土保持规划、监测、技术标准等工作的要求

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设置了水土保持专节,从第888条至第905条共规定了18条。

6.1 进一步强化了区域和相关行业水土保持规划要求

第892条规定了国家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以及四大类建设行业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和工程布局等实施方案(新的法律规定)方面的规划,应制定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与措施,报批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当前正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向相关行业部门宣传法律规定,抓住编制或修编规划的契机,落实相关规划的水土保持法律制度要求,从规划阶段开始依法进行宏观调控,部署和落实防治水土流失及保护生态的措施。

6.2 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工作的要求

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标准和监测,第76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监测网络,第77条规定了按法规规定和监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各类监测站点,监测设施、设备应合法达标,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监测规范。第78条规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这是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承担土壤侵蚀动态监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监测、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的机构和负责人,都要引起高度重视,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核查)。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站点、监测设施设备、监测标准、监测成果等都应根据法典的要求全面提高、提升和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测章节、监测细则与实施方案、全过程实地监测、数据采集、成果审核等各方面,均应对以往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列设施设备、数据准确性保障等进行全面升级

法典第三编第880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第893条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定期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公告调查和监测成果。

6.3 强化了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

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标准和监测第70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标准。

法典水土保持专节第891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相关标准体系(新的法律规定)。从国家层面制定并不断完善水土流失监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土保持基础工作等国家标准。现行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应根据新时代新需求和法典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在国家标准的指导下,以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做补充和细化。

7 关于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7.1 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的更多职责

法典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总的原则是不改变现有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不改变“三定方案”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生态环境法典在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中,使用了“在其职责范围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等表述。

法典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的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第890条明确了主管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第686条、892条明确了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工作,第70条、687条、891条明确了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标准、有关标准,第688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调查评价、监测网络建设,第888条至第905条明确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总体要求,第17条明确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76条明确了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第755条明确了做好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工作,第908条明确了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第781条明确了负责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747条明确了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第1214条明确了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等。因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态环境相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7.2 法典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相互支撑

适度法典化下的法律适用关系,水土保持法等单行法没有规定,法典有规定的,按法典的规定执行;法典没有规定但水土保持法有规定的,以及法典和水土保持法都有规定,水土保持法更为明确、具体的,适用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法典规定不一致有矛盾的,需要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法典和新时代的要求

由于法典融合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许多制度,在实践工作中,还需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制度的协调,如水土保持空间管控与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等的相互协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有关部门生态产品定义、类别、核算等的协调。法典提出的新制度、新要求,需加快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尽早出台相应的、可操作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指南,确保法典切实得到落实。

8 强化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8.1 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追责对象全覆盖:从企业事业单位扩展到地方政府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委托人受托人连带责任(注意:也就是说由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失责导致了生态环境问题,除追究第三方机构外,还将追究委托人甲方的连带法律责任,今后甲方要负起主体责任,不能认为委托了第三方自己就没有责任了)

8.2 强化了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法典规定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事业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对单位处罚10万~100万元,并对主管、直接责任人处罚5万~20万元。

值此《水土保持法》修订施行15周年,《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之际,与大家共同学法、普法、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