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经中国水土保 持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10 月 25 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2023年10月25日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标准(以 下简称“团体标准”)工作,服务水土保持行业发展及标准化 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 号)《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19〕112 号)和《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国科 〔2020〕16 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为满足水土保持发展和市场需求,在本 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推广实 施、复审、翻译等管理工作。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其有关管理工作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应社会团体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水利部的管理,并遵守国家关于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要求。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开放、透明、公平;
(三)有利于促进水土保持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充分协调,相关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列入水利、水电、生态 环境、自然资源、林草、农业、住建和其他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或现行有效标准目录的标准,原则上不再编制团体标准;
(五)应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 先进性、时效性;
(六)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的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编制团体标准,应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有关政府部 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鼓励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编制。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标准转化为本会团体标准;具备条件时推动本会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团体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以召开本会理事长办公会(以下简称“理事长办公会”)的形式决策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本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主编单位,参与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是参编单位。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原则上均应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团体标准发展规划与计划;
(二)审定团体标准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
(四)审定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标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发展规划和计划,构建和维护团体标准体系; (三)受理团体标准的申请,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征求 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复审、实施与监督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确定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国际化工作;
(六)组织推荐、申报团体标准的相关奖项;
(七)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与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相互转 化工作;
(八)负责团体标准的解释工作;
(九)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贯、研讨与交流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建编写组,落实参编单位分工与保障措施;
(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编制;
(三)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编制的质量、进度;
(四)按照相关要求,协助开展团体标准的解释;
(五)组织编写宣贯材料;
(六)跟踪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参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承担编制内容的质量;
(二)协办标准编制过程中的研讨、咨询等具体工作;
(三)落实主编单位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及其相关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提案,并填写《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标委会负责受理团体标准提案,并对提案进 行完整性、规范性等的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提案由标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立项提案通过审查后,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在本会官网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予以立项。
第四章 标准编制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在编制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起草、 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编号、发布等。
第十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主编单位应根据立项要求成立编写组并组织起草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附件2)等征求意见材料,必要时应附专题或验证报告。
第十九条 标委会通过本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标准使用范围,向有关会员单位和专家定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周期不少于20天。
第二十条 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送 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 3)等送审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组织召开送审稿审查会,送审稿审查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的遴选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7人。 对送审稿的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不少于专家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材料,形成报批稿及其他报批材料。报批稿内容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审查专家组组长审定。如对技术内容改动,应附有说明。其他报批材料包括:报批团体标准的公文、编制说明及 有关附件、审查意见汇总表等。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 应提前3个月向标委会提出延期申请,最长可延期6个月。 限期内或延期后未完成编制的,标委会做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对团体标准报批稿及其他报批材料 组织体例格式复读、英文翻译审查,召开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报批稿。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通过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确定标 准编号,形成正式标准文本并履行发布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 GB/T1.1 《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对于工程建设、分析方法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团体标准封面格式见附件 4。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中国水 土保持学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表示方式为:
第二十八条 主编单位应妥善保存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所有,由学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五章 推广实施
第三十条 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可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个人开展团体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检测认证和业务交流等活动。相关活动的开展须经本会授权。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后相应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三条 推动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标准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附件 5),复审周期一般为3-5 年。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对确有必要进行复审的团体标准,组织专家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并投票表决,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等意见。表决时需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投票单(附件 6)。复审结论必须有复审专家的 3/4 以上意见一致方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根据复审结论,对需要全面修订的团体标准,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开展。对需要局部修订的团体标准,局部修订程序可简化采用审查和报批两个阶段。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七章 专利事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原则上应参考国家的相关标准或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应及时向标委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 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自愿筹集;
(二)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资助或赞助;
(三)本会工作经费;
(四)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0 和本会的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